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5执恢148号
申请人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紫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卫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一案,本院(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冀0105执778号;(2019)冀0105执异193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缴纳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xxxx年x月x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或查控到银行存款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xxxx年x月x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xx作出的(2019)冀0105执778号;(2019)冀0105执异193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书记员 齐玉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