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一玻璃有限公司、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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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22号
原告:浙江广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永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689138930J。
法定代表人:朱自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泉,浙江璟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浙江璟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锦绣明珠春晓苑24幢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323468679R。
法定代表人:李美红。
被告:应敏雁,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浙江广一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应敏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广一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应敏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一玻璃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一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应敏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广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未赏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蒋俊
代书记员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