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华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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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4968号
原告:温岭市华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大闾街村文一路9号(北面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561862184(1/1)。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锦绣明珠春晓苑24幢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323468679R。
法定代表人:李美红。
原告温岭市华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升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华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温岭市华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荷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