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4民初344号
原告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6元,由原告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亚红
书记员  陶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