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760号
申请人: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1549188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亚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602934350,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向义镇小古村七组66号。
法定代表人:龚润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杭航
书 记 员  许智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