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1142号
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老街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7298159259。
投资人:**,经理。
被告: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七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602934350。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与被告内江东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强鑫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