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博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1045号
原告:黄冈博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为黄冈市黄州区东郊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31641670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神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桐梓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8Y87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联,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博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博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还原告黄冈博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