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黔0103民初1987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花园新华安置房D栋1单元4楼7号。
被告: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4-10栋负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强。
委托代理人:李治平,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治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八十二条应支付的80000元;2、根据劳动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动派遣第63条,支付原告社会保险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告到被告处上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10日被告长天公司提出停止本人上班。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第二项诉请是由于单位其他员工由被告缴纳社保,原告不是被告缴纳社保,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被告应把缴纳社保的部分支付给原告。
被告长天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双倍工资差额超过诉讼时效。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5年4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17年2月10日离职,每月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原告自行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3月3日原告书面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为:1、解除劳动合同;2、经济补偿4000元及社会保险和医保2000元。该委员会同日作出云劳人仲不字(2017)第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前。
被告长天公司陈述,因原告到被告处上班时年纪较大,很快会退休,加之原告自己不愿意签订,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今年开始领取社保养老金,之后是原告自行辞职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工作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且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仲裁中并未提出相应请求,尚未经过仲裁程序,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养老保险差额问题,原告在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共计20个月的时间按照社会灵活人士缴纳养老保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应由企业承担养老保险差额,由于原告并未提交合理的计算方式,也未能说明个人以何种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本院参照2015年6月26日公布的筑社通[2015]10号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616.23元”、“缴费比例20%”和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黔府发〔2006〕2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616.23元/月×(20%-8%)×20个月=3878.952元,约为3879元。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仲裁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未履行缴纳养老保险义务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范围,应适用民法的两年时效规定,而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年特殊时效。综上,原告诉请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差额人民币3879元;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任禹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