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0103民初1989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4-10栋负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850元;2、被告支付原告社会保险20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08年8月2017年签订有劳动合同。2017年2月10日被告长天公司提出停止本人上班。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第一项诉请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二项诉请是由于单位其他员工由被告缴纳社保,原告不是被告缴纳社保,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被告应把缴纳社保的部分支付给原告。
被告长天公司辩称,原告已经是退休员工,退休员工再来劳动,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社保和经济补偿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2008年8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17年2月10日离职,每月工资2000元。2017年3月3日原告书面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为:1、解除劳动合同;2、经济补偿16000元及社会保险8000元。该委员会同日作出云劳人仲不字(2017)第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前。
被告长天公司向本院提交原告退休证影印件一份,载明原告2014年2月退休,原工作单位为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对于2014年2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予以确认,原告陈述,2007年因为原工作单位改制内退,2008年到2014年的养老保险由原单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告工作证、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休证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2014年之后原告系自然退休,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请求于法无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原告应在2015年2月前提出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现原告2017年2月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工作关系是由于原告内退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原单位已经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原告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对于社会保险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任禹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