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3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花园新华安置房D栋1单元4楼7号,身份证号码:520102195612171613。
被执行人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4-10栋负1层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210957-7。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0.3879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落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2017年12月,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长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执22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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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