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026民初161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方园,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史各庄镇王村道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方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款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7年5月28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钢材销售生意。自2012年开始,原告供给被告钢材管料。被告一直拖欠部分货款未能结清。2017年5月27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欠原告4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此后,被告又偿还了部分欠款,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26000元。就此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钢材销售,供给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钢材管料。2017年5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往来帐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未予给付,就此,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后被告仅给付14000元,余款26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明一份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诉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原告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以2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并给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被告欠原告货款2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柳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