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史各庄镇王村道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宝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宝重、**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10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