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驰建设有限公司

淄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349号 申请人: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卫固镇南岭村傅山铁路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J41F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窑头社区般龙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3437598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610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610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1元,由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彤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