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明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3民初957号
原告:甘肃明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6XX****XX。
地址:临泽县建筑设计室办公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罗某,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50XX****XX。
原告甘肃明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明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明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