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3民初265号
原告:**1,住临泽县,电话138XX******、187XX****XX。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临泽县建筑设计室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316165071B。
法定代表人:汪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席某,住临泽县,电话180XX****XX。
原告**1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白晓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