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091号
申请人:佛山市众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北宝石西路16号铺位二层自编A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140964G。
法定代表人:严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飞,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嘉棋,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申请人: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还将去磊广大道珠浦路段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7718893112。
法定代表人:陈晓滨。
被申请人: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关边村“华光庙”地段综合楼三楼I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P75U6R。
法定代表人:陈伟红。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申请人佛山市众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98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众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98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众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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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