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4246号
申请人:陈诗雅,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粤君,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永涛,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珠浦路段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7718893112。
法定代表人:陈晓滨。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内创业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65880L。
法定代表人:郭红霞。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陈楚权。
申请人陈诗雅诉被申请人郑永涛、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永涛、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2863.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诗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永涛、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2863.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诗雅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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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