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4246号之一
原告:陈诗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粤君,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永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郭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卓才,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诗雅与被告郑永涛、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诗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5.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55.32元(原告已预交18651.46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96.14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