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85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99号正中时代广场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67816XQ。
法定代表人:张爱强。
委托代理人:张峥嵘、陈晓佳,均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珠浦路段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7718893112。
法定代表人:陈晓滨。
申请执行人深圳恒顺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0875.26元(人民币,下同),逾期付款违约金25171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826元,案件受理费86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80元,合计人民币394418.26元。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94418.26元,扣除执行费5380元及追缴案件受理费8623元后将剩余执行款380415.2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一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愉乐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张丹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远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