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568号
原告:罗清水,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华,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珠浦路段旁。
法定代表人:陈晓滨。
被告:康亦玉,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罗清水与被告广东国基建设有限公司、康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清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清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清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0元,减半收取计6975元,由原告罗清水负担。
审 判 员 单振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春霞
书 记 员 肖宁静
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肖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