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臧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53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2号凯旋苑小区*栋*单元***室。身份号码:×××。被告: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裕苑31号楼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自由职业。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裕苑**号楼。身份证号不详。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甘肃路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2018年8月9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