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3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60990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小哨箐片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莎、姜敏燕,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296772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H6组团5栋1单元26楼4号,法定代表人周鹏。
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云0114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12内资金26437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超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12内资金264378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12内资金264378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12(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金阳支行)内资金26437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