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39号
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60990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区小哨箐片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莎、姜敏燕,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296772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H6组团5栋1单元26楼4号,法定代表人周鹏。
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12内资金264378元,并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金阳支行)内资金2643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