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观山西路与金阳大道交叉口乾图中心广场B区2单元1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296772T。
法定代表人:周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7日作出的(2021)黔0201财保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0万元银行存款(账户:2402********,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贵阳金阳支行)的款项予以冻结。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黔0201财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向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在作出(2021)黔0201财保6号民事裁定时的确存在程序瑕疵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0万元银行存款(账户:2402********,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贵阳金阳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