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3680号
原告:***,男,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正伦,系红花岗区延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乾映,男,贵州省仁怀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原告表兄。
被告: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达相,男,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彭雷,男,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三合镇安居村彭水组**,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彭于强,男,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住贵州省仁怀市/div>
原告***与被告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彭雷、贵州电网有限公司都匀供电局、第三人彭于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贵州电网有限公司都匀供电局的起诉,已经本院准许。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松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欣芮
书记员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