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村民,住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发宽,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陆,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村民,住该县。
被告: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团********。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3日和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第二次开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6.00元,减半收取5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 家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 虹
书 记 员 沈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