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航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航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东入口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DWTLP1X。
法定代表人:汤毅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H6组团5栋1单元26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29677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航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3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航宇公司上诉称,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经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工程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依法确定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诚力公司的诉请为要求上诉人航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主要依据为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贵州航宇教育发展集团衡水一中六盘水分校建设10kV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当事人双方在案涉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亦约定“若协商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有效约定。由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根据本院2012年第43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决议(六中法发[2012]29号)“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由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系程序性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本案案由,并依此确定管辖,并非审查实体问题。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