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与淄博叶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222号之一

原告: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银泰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春玲,经理。

被告:淄博叶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经理。

原告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叶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8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50008元,由原告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