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387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男,40岁,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