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222号
申请人: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9号银泰时代广场A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春玲,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叶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职务:经理。
申请人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叶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叶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