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579号之一
申请人: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2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952GXT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9号银泰城时代广场A座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79990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鲁0391财保57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