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漯河豫泰燃气有限公司、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4民初1212号
原告:漯河豫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北侧6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曾强。
被告: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炳喜。
原告漯河豫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漯河豫泰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豫泰燃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