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中段北侧。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78********,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院**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650元。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亚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