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十二里屯村5号楼2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6404204458。被执行人:肖秀多,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宋桥镇。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110172523。被执行人:赵华伟,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李岗村五组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30605401X。被执行人:漯河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邱晓敏,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龙江路中段豫南口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炳喜,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肖秀多、赵华伟、漯河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353.66元。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送达。
执行员  刘亚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