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等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315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坤、黎季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设备层。
负责人:魏振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炳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龙,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诉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