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883号
原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502969X。
法定代表人张亦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群新,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
原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经核实,被告不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9元,退还原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