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1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亦盛。
被执行人:上海国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孟繁明。
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学控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321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上海国学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人民币656,308.23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3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24,760元。裁决生效后,上海国学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向上海国学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60.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国学控股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国学控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2执11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湧
审判员 王疆中
审判员 章丽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