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9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山,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凯,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彪,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
上诉人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亚琳
审 判 员 姚 敏
审 判 员 周 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英超
书 记 员 孙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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