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0445号
原告:***,女,1950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慧,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菁,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江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
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盛,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曹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万家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曹杨物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并提交原告***与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原告提出因其与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内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 南
书 记 员 张俊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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