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765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