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心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20829号 原告:江西九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B1幢1-3、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第三人: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北陈公路717号16幢3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江西九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第三人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九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