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20829号
原告:江西九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B1幢1-3、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第三人: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北陈公路717号16幢3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江西九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第三人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九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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