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阳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桂阳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20]1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10执恢18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查明本院现受理了被执行人桂阳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2个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桂阳县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依法运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理财产品、保险、车辆等进行查控,未能查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有不动产。
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网络账户,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桂阳县XX街道XX路、XX路旁土地上的XXXX2幢-101室、-102室、106室、107室、202室、703室、1503室、1504室、1604室九套房屋。以(2021)湘1021执4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XXXX2幢-101室、-102室、106室、107室、202室、703室六套房屋。目前正在拍卖中。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执行需等另案拍卖结果,还需较长时间,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截止2021年12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9000元,案件执行费1235元。尚有标的8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信誉保证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案件执行费123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案执行需等另案拍卖结果,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明确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审 判 员 胡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