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恢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曹丁香,女,1977年1月18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3号冶金宾馆综合写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卫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89号招商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0民终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湘1002执48号,于2020年6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2日恢复执行。
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忠民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