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277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
法定代表人:沈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女,员工。
被告: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吴欣欣,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吴小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张曦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