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791号
原告:江苏朗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其中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3492526。
法定代表人:蒋飞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子,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三楼3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576903051。
法定代表人:陈国水。
原告江苏朗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与被告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朗科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柯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朗科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朗科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2元,由朗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