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186号
申请人:江苏朗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3492526。
法定代表人:蒋飞益。
被申请人: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三楼3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576903051。
法定代表人:陈国水。
申请人江苏朗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宝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1万元,申请人朗科公司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朗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柯宝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柯宝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朗科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