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财保41号
申请人: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三楼3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5769030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PG66XE。
负责人:王法精。
申请人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94825.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6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4825.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