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879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91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三楼33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沙 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