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879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91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三楼33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柯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沙 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