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西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4866号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希望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鑫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阳,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丽,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西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根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西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