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821号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希望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鑫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晨阳,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星丽,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秦羡胜。
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通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蓓